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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ular/Visa Service

關於簽證一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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공지사항/Notice/通知

체류자격별 제출서류/ Document list for each type of Visa/ 各類簽證


韓國入境簽證申請及簽發程序


一.簽證申請程序


1.簽證申請地點:大韓民國駐香港總領事館

  • o 地址:5/F Far East Finance Centre 16 Harcourt Road, Admiralty,Hong Kong
  • o 香港金鐘夏慤道 16號 遠東金融中心 5樓
  • o 電話:+852-2528-3666 (1:30-4:30 PM), 2529-4141
  • o E-Mail:hkg-visa@mofa.go.kr

  • 查詢簽證相關問題時,須通知簽證申請者的“訪問目的,逗留期限,國籍(所持護照)

2.簽證申請及領取時間

簽證申請 09:00~12:00(工作日)
※ 必須于早上11:30之前到總領事館才能申請簽證
領取時間 13:30~16:30(工作日)

 

3. 簽證申請對象

  • o 常住香港/澳門的、持有有效的護照和身份證(ID )的非韓國人
  • o 短期居留或經過香港/澳門的、不是下列國家(韓國國內非法逗留常發國家等)的國民 — 中國,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孟加拉國,越南,蒙古,泰國,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印度,緬甸,尼泊爾,伊朗, 烏茲別克斯坦, 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尼日利亞,加納,埃及,秘魯,敘利亞,古巴,蘇丹,馬其頓,科索沃,巴勒斯坦,阿富汗,伊拉克,也門,岡比亞,塞內加爾,索馬里,喀麥隆(34個國家)
    ※ 詳情請參閱通知#31 ※

4.簽證審查時間及處理程序

  • o 簽證審查所需時間:7個工作日(申請日,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不包括在內)
  • o 如持有篩證發給認定號碼,僅需要2~3個工作日(申請日,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不包括在內)

  • ※ 若需補充材料或核實材料真僞,審查時間將會有所延長,因此申請時必須備妥一切所需文件

- 在申請期間,申請人的護照將存放於本領事館直至簽證結果發出,並會獲發收據作為證明。請仔細考慮你的出行計劃。


- 簽證申請並無任何加急/快證服務。請注意,致電領事館加快申請流程將會導致進一步延遲。

  • o 處理程序
    • - 申請:填寫簽證申請表及具備所需文件後遞交
    • ※ 通過代理人申請時,填寫授權書(簽證申請表後面)後遞交
    • - 審查:核實遞交文件的有效性及根據韓國訪問目的所需文件的妥當性驗證等
    • - 簽發:簽證申請者本人或申請簽證的代理人攜帶申請簽證時收到的‘收據’及本人的身份證到總領事館領取簽證

    • ※ 如未攜帶該‘收據’,必須申請簽證本人到總領事館親身領取簽證

二.簽證費

簽證申請者國籍 單次簽證 兩次簽證 多次簽證
90日或以下 91日以上
所有國家 HK$ 320 HK$ 480 HK$ 560 HK$ 720
澳大利亞 HK$ 640 HK$ 960 HK$ 1,040 HK$ 1,200
奧地利 HK$ 400 HK$ 400 HK$ 560 HK$ 640
阿塞拜疆 HK$ 400 HK$ 640 HK$ 960 HK$ 1,200
加納 HK$ 400 HK$ 640 HK$ 720 HK$ 800
伊朗 HK$ 400 HK$ 640 HK$ 720 HK$ 960
吉爾吉斯斯坦 HK$ 400 HK$ 560 HK$ 640 HK$ 800
俄邏斯 HK$ 400 HK$ 640 HK$ 720 HK$ 960
塞內加爾 HK$ 400 HK$ 800 HK$ 960 HK$ 1,200
塔吉克斯坦 HK$ 400 HK$ 400 HK$ 560 HK$ 640
英國 HK$ 1,040 HK$ 1,600 HK$ 1,760 HK$ 2,000
美國 HK$ 360
烏茲別克斯坦 HK$ 400 HK$ 560 HK$ 640 HK$ 800
越南 HK$ 160 HK$ 560 HK$ 640 HK$ 800

※ 按照協定獲豁免簽證費的國家和條件

簽證申請者 國籍 豁免手續費條件
西班牙,意大利,泰國,日本,台灣,烏克蘭 所有類別簽證(不論逗留期限)
瑞典 逗留期限爲90日或以下
菲律賓 逗留期限爲59日或以下逗留目的
澳大利亞 只限短期商務(C-3-4)目的、逗留期限爲90日或以下的多次簽證(有效期:1年)
可倫比亞, 巴巴多斯,秘魯,利比裏亞,多米尼加共和國,以色列 91日或以上
巴拉圭,貝甯,羅馬尼亞,巴西,烏拉圭,塞浦路斯,危地馬拉,墨西哥,阿爾及利亞 持有外交官公務護照者、逗留期限爲91日或以上
蒙古,委內瑞拉 持有外交官或護照公務護照者、逗留期限爲31日或以上
德国 只限D-2, 7, 8, 9 

三.申請簽證特別注意事項


1.被拒簽的理由

  • o 持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間不明確
  • o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危害大韓民國的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逗留等)
  • o 有充分理由認定有可能妨害大韓民國經濟、社會秩序或良好風俗
  • o 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等
  • o 在簽證申請表上記載虛假信息或申請人提交虛假資料或申請表內容不實
  • o 拒絕負責領事的接見要求或虛假答複或回避答複
  • o 無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停留時間

2.申請材料的填寫及準備要點

  • o 申請簽證時,根據本人入境目的、按照簽證類別須一切准備所需資料
    • - 所需資料中如有無法提交的,可用證明其原因的資料來代替
    • - 簽證申請表、邀請函等有固定格式的資料,可從總領事館網站“領事/簽證事務各種表格 — 簽證”中下載並使用
      ※ 申請簽證時所提交的材料不予退還
  • o 簽證申請表
    • - 申請表要逐項詳細填寫,須填寫可隨時聯絡的電話號碼,並由本人簽字(任何不實內容,有可能導致拒簽)
  • o 邀請函(邀請理由書)
    • - 邀請函應記載邀請人及被邀請人的基本信息、聯絡方式、邀請理由(目的)、邀請時間、在韓停留期間遵守韓國有關法令等內容,並簽字•蓋章
  • o 商業登記證明、納稅事實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等政府機關發出的資料
    • - 上述資料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 韓國的商業登記證明及納稅事實證明由韓國國稅廳Hometax(http//www.hometax.go.kr) 或是稅務所簽發

3.簽證的效力

  • o 在簽證上標注的入境截止日是指持有該簽證的人可以入境韓國的最後日子
    • - 簽證的停留期是指在有效期內入境後最長可在韓停留的時間
      ※ 如欲逾期停留,應向韓國法務部(出入境事務處)申請後,提前獲得允許
  • o 簽證種類(S/D/M)系指在簽證上標注的入境截止日前可入境的次數
    • - 單次簽證(S):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前可入境1次
    • - 兩次簽證(D):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前可入境2次
    • - 多次簽證(M):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一至五年)前可自由出入境
      ※ 即便持有簽證,在入境審查時如被認定爲不許入境者,將被拒絕入境,領館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 o 簽證停留資格系指在韓停留目的,如從事與停留資格不符的其他活動,應獲得法務部(出入境管理事務處)的允許

4.簽證被拒後,如無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簽日起2個月後重新申請


5.一人可持有的有效簽證只有一個,無法同時持有兩個簽證

  • o 簽發新資格的簽證時,既有的簽證將自動取消